新聞上說:屏東有1名婦女連生了3個女兒被迫離婚,
她和前夫達成協議,如果她再生下男孩就復合,

這名婦女得知懷孕後,
去做抽血檢驗醫院原本告訴她是懷男孩,
讓婦女欣喜若狂,
不過等到胎兒長大照了超音波卻變成女孩,
破鏡重圓的美夢幻滅,
這名婦女要求醫院要賠償。
屏東縣政府的消保官接到這名婦女向醫院求償的陳情,
真的不知該怎麼處理,
這名婦女因為連生3個女兒被認為無法傳宗接代,
被迫和先生離婚後2人仍有來往,
並協議一旦前妻再生男孩2人就會復合,

看著這則新聞令我怒不可遏,
我實在無法接受台灣還有這樣的事;
而這名單純的婦人也令我想搖晃她的頭「你清醒一點吧」
這樣的關係,叫做愛嗎??

律師說:這樣的協議並沒有法律上的效力,
第一、 這樣的協議違反了憲法的男女平等保障
第二、 這樣的協議違反了善良風俗,有民法可以當靠山啦(那一條我忘了)
如果對方堅持要上法院,亦可採『無效抗辯』

我以為,身為男人,應該是有擔當的
一個為了他生了三個可愛女孩的妻子
難道不值得他挺身而出力抗到底嗎?
都已經是成年人了,難道是被父母控制在手裡的棋子呢?
我有好多好多的疑問
有種想“冰斗”的感覺

女人,
要愛自己多一點啊.....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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